2024年11月23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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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湖北省第四届“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的通知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07年09月28日作者:湖北律协
2007-9-28
湖 北 省 律 师 协 会
鄂律字[2007]14号

关于评选湖北省第四届“十佳律师 
事务所”、“十佳律师”的通知
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工作,检验二年来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律师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和律师文化建设这两个主题活动的成果,湖北省律师协会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评选湖北省第四届“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的活动。旨在通过评选“双十佳”工作,推动我省律师队伍规范化建设与诚信建设,总结交流我省律师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的先进经验与成果,通过评选“双十佳”宣传典型,展示我省律师依法执业、诚信执业的良好形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开创我省律师事业的新局面。本次评选活动将于2007年9月20日开始启动,年底结束,分推选、公示、评选、表彰四个阶段进行。推选阶段为9月20日至10月19日,各市州律协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通过民主选举和考核,把本地区“双十佳”的候选人推选出来,并上报省律师协会。10月20日至11月8日为公示期,候选人将在省级媒体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11月9日至12月8日为评选阶段,全省各律师事务所按一所一票、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投票,由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定,确定“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年底,湖北省律师协会将对“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以及“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予以公开表彰。
 
各地律协在本次“双十佳”候选人推荐中,要注重中青年律师的推选,注意推选新人新所。对候选人不要求全责备,要着重推选管理规范,文化建设好,热心公益事业,为政府中心工作、社会稳定工作及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着重推荐在职业道德,为农民、农民工及弱势群体服务,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公益事业,律师文化建设,律师执业权力维护,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有感人事迹的律师。要推选出在当地群众中形象好,在某个方面能作为当地律师标准楷模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各地律协要高度重视“双十佳”评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推选工作,要通过“双十佳”评选工作推动律师工作的快速发展,展示律师的精神风貌,开创律师工作的新局面,推动全省律师工作健康快速发展。省律师协会将成立“双十佳”评选专班,按照评选办法、标准及方案,开展“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评选,使评选活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评选出在全省范围内有代表性有影响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件:1、《“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2、《“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评选办法》
3、《“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评选标准》
4、《湖北省第三届“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评选方案》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评选 十佳 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知
湖北省律师协会                  2007年9月25日印发
附件一:
“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
候选人名额分配表
 
   名额
地区
十佳律师事务所
十 佳 律 师
省直
3
3
武汉
4
4
宜昌
1
1
襄樊
1
1
黄石
1
1
十堰
1
1
荆州
1
1
黄冈
1
1
孝感
1
1
荆门
1
1
鄂州
1
1
咸宁
1
1
恩施
1
1
随州
1
 
仙桃
 
1
潜江
1
 
天门
 
1
 
 
附件二:
湖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
评选办法
为规范湖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评选,使评选活动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评选出在全省范围内有代表性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制定本办法。
一、推选
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司法局负责本地区“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的推选工作。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司法局参照评选标准确定本地区“双十佳”候选人,候选人如实填写评选材料并上报主管部门,由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民主选举产生候选人,主管部门确定后上报省律师协会。
二、公示
省律师协会将各地推选出“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候选人的在省级媒体上公示,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一个月。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取消其参选资格。
三、评选
公示期满后,省律师协会将确定“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候选人名单,全省各律师事务所按照一所一票、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投票。
四、表彰
省律师协会将依据投票结果,综合评定确定“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对未评选上“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的候选人,省律师协会将授予其“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称号。

附件三:
“十佳律师事务所”评选标准
一、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标准
 
(1)积极开展律师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和律师文化建设这两个主题活动,坚持每月至少一次政治学习制度,做到学习有主题,发言有记录。建立了党支部,健全党组织生活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律师事务所内部和谐,文化建设有特色,形成了鲜明的律师事务所文化。
(2)重视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建设。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监督机制,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有专人负责处理投诉和举报,建立了律师诚信档案,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有完整记录。建立了律师服务质量反馈制度,80%以上当事人对服务质量给予优良评价。全所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评审年度内无虚假证据、虚假陈述、虚假法律意见等现象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受到行业或行政处罚。
(3)积极参加和谐社会建设实践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每年从收入中拿出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主动对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完成党和政府交办的法律事务,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突出,受到过县级以上的表彰。
(4)努力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积极参与涉法信访工作,有效引导群众依法、有序、正确地行使诉求和伸张正义,积极建立律师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部门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机制。
二、制度建设与管理标准
(1)建有完备、规范的规章制度,并有严格的执行措施,包括:律师事务所章程;收结案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学习、培训、交流、统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请示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律师诚信档案记录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调研和文书资料管理制度;文明办公规则;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保卫、保密制度;社会监督员制度等。
(2)合伙主体规范,入伙条件严格。在政治素质、执业经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品行修养等方面有严格的考核标准和程序。
 
(3)建立健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建立合伙人分工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保障律师事务所合法有序的运行。
(4)收案、收费和分配行为规范。建立并实施了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制度;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建立律师收费争议解决办法。
(5)财务制度健全,做到统一入账,账目清楚,开支合理,注重积累。事务所按规定留足各种基金,包括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培训基金;依法纳税;律师的养老、医疗已加入当地政府设立的社会统筹或参加社会保险。
(6)事务所内部管理机构运作规范:建立了律师会议、合作人会议、合伙人会议制度。建立了事务所议事规则,对事务所的日常管理有章可循。建立了对违规律师处罚制度、解聘或开除制度。建立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制定了业务工作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7)建立了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并办理了律师过错责任赔偿保险。
(8)建立了培训规划,全体律师按规定每年参加业务培训不少于40学时。
(9)建立了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无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人员与业务发展标准
(1)律师素质高。专职执业律师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人数达到80%以上,人均每年撰写并发表或交流学术理论文章不少于一篇。
(2)律师事务所整体业务能力强,有能力向法律服务领域的广度和深度进行开拓,富有创新精神,勇于向新业务、新领域进行开拓,成功办理了大型、复杂、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
 
四、机构与办公标准
(1)有一定的规模。专职律师人数在10人以上,内部设立了三个以上的专业部门,每个专业部门有三名以上的专职律师。
(2)办公条件优良。有整洁宽敞明亮的办公场所,每名专职律师平均办公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办公设施现代化,拥有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建立了法律信息库,建有自己的网页。
“十佳律师”评选标准
一、职业道德优良,忠于法律,有使命感,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目的,在办案中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无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利益,或接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积极参与律师文化建设。
 二、遵守纪律,服从管理。积极接受司法行政、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律师执业规范。认真完成每年律师继续教育培训任务,积极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没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及私自收案、收费行为。
 三、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关系正常。在办案中没有违规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行为,没有向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的行为。
 四、与同行关系融洽,互敬互助,无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威信和声誉的行为。遵守行业竞争规范,没有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积极参加和谐社会实践活动,热心公益事业,积极主动参加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积极开展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积极为农民工、下岗职工、困难企业、贫困当事人等弱势群体提供义务法律帮助。
 六、对当事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按规定的期限、时效及与委托人的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事务,及时客观地告知委托人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风险。对委托事项,诚实无欺,对可能出现风险对当事人如实恰当的陈述。保守当事人的秘密,无与他人勾结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七、业务能力强,有能力承办复杂、在当地有影响的法律事务。法学理论扎实,勤于学习思考。业有专攻,精通某一领域的法律事务。
 八、遵守执业规范。依法取证、依法执业,无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他人提供伪证、出据虚假法律意见书的行为。在执业中无为了追求胜诉而故意曲解法律,或勾结法官的行为。无包打官司的行为。
 九、案件档案齐全。结案及时归档,档案内容齐全,能反映律师办案的过程。没有结案不归档或无档案的情况。
    十、收费合理。执业中严格按照收费标准,根据案件的难易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无利用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等故意超标准收费的行为。对在办案中的其他费用,要按实际费用和当事人清结,无超额收取当事人办案经费的行为。
附件四:
 
湖北省“十佳律师事务所”
“十佳律师”评选方案
    为规范地、高效地、有组织地实施“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的评选工作,确保评选工作做到公平、公开、公正,特制定此方案。
    一、推选(9月20日至10月19日)
    (1)“双十佳”推选分省直、武汉、宜昌、襄樊、黄石、荆州、十堰、孝感、黄冈、荆门、鄂州、咸宁、恩施、随州、仙桃、潜江、天门等十七个选举单位。候选人名额按各地律师业发展状况、执业律师数量等进行分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一。
    (2)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司法局负责“双十佳”推选工作,成立评选推荐领导小组,认真组织推选工作。各地评选推荐领导小组应按照《“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评选标准》,在调查考核的基础上,确定“双十佳”候选人。
    (3)“十佳律师事务所”候选人应参照“十佳律师事务所”评选标准准备如下材料,并于10月15日以前上报所在市、州律师协会及直管市司法局:
      ①律师事务所事迹材料;
      ②律师事务所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执行情况报告,此报告应包括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情况,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③律师事务所制度建设与管理报告,此报告应包括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案件受理与收费、财务制度、机构运行、过错责任赔偿及责任赔偿保险、培训、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④律师事务所人员与业务发展报告,此报告应包括本所执业律师的业务素质、律师事务所业务发展状况及发展思路,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⑤律师事务所机构及硬件建设的报告,此报告应包括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专业化分工、硬件设施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⑥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与参与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报告。
“十佳律师事务所”事迹材料要着重于规范管理、讲大局,注重职业道德、律师文化建设及和谐社会实践的事迹材料。
(4)“十佳律师”候选人应参照“十佳律师”评选标准准备个人事迹材料(该材料应包括该律师参与律师文化建设和和谐社会主题实践活动的事迹),候选人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出具意见书,并及时上报所在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司法局。
“十佳律师”的事迹材料要着重特色和感人的事迹介绍。
    (5)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司法局在收到“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的参选材料后,应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出具审查意见。
    (6)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司法局应组织本地区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代表对“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进行民主选举,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司法局结合投票结果最终确定“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的候选人,并于10月20日以前将候选人的参选材料及审查意见上报省律师协会。
 
    二、公示(10月20日至11月9日)
    省律师协会于10月20日在省级媒体上公布“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候选人名单,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20天。省律师协会将安排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对举报内容将进行调查核实,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十佳律师事务所”或“十佳律师”候选人将取消其参选资格。
    三、评选(11月9日至12月8日)
    (1)省律师协会将成立评审委员会。
    (2)公示期满后,省律师协会应及时将选票下发给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司法局,由其组织本地区律师事务所按照一所一票、记名投票的原则进行投票。各市、州律师协会,直管市司法局应及时回收全部选票并立即封存,于11月9日以前将选票送交省律师协会。
    (3)选票回收后,在评审委员会的主持下,由湖北省武汉市楚信公证处对投票结果进行公证。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参选材料、考核及投票结果的基础上,确定“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的人选。
    四、表彰(年底)
    省律师协会将于年底公开表彰“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在省级媒体上公布“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名单。未评选上“十佳律师事务所”、“十佳律师”的候选人将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的称号。